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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材料先进技术与制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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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日期:2015-08-30 阅读: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是面向国家战略、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从事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的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运作,并按照教育部实验室建设标准的要求运行。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需对外开放,以满足开放课题的正常进行;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正常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也可承接各类测试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每台仪器均需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规程及安全规则。

第五条   实验室办公室监督仪器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课题任务的轻重缓急,有权统一安排实验室的仪器使用。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并经过实验室负责人许可。

第七条   实验者有责任和义务在工作后将其弄脏的实验区域清理干净,以保持仪器、桌面及实验室地板的清洁。如不清扫者,管理人员有权指出并做出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擅自为室外人员做实验或测试,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第九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凡对仪器、设备不熟悉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者,按照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正在运行的仪器, 不得提前填写使用时 (有定时控制的仪器设备除外)未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而使用仪器的视为主开机,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取出样品,做好机内外的卫生,以避免损坏仪器或影响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表进行试验一经发现,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按要求补填使用登记表, 并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由仪器设备科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装, 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随机附件和替换零件由仪器设备科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用计算机上禁止装载其它无关的软件。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搬动,如情况特殊确需搬动者,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搬动,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原处,并经管理人员检查。